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一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区,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街道办**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海口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海口海关缉私局逮捕。
辩护人郑女江,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底,“越某某”(身份不详)招募被告人韦某某,让韦某某为其在海南安排走私的冻品入境事宜,如选择上岸地点、定制简易码头的铁架、验货并安排冻品上岸后卸货装车事宜。“越某某”许诺韦某某包吃住并每天支付给其500元报酬。被告人韦某某同意并于同年9月1日接受“越某某”交给的4万元作为走私冻品准备工作的费用。随后,韦某某与邓某某(已判刑)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来到海口市与王某某、邹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会合,一起为走私冻品做准备工作。
同年9月2日被告人韦某某与邓某某、王某某、邹某某一起在海口、儋州市白马井镇寻找适合走私冻品上岸的地点。为提高走私货物卸船和装车的效率,四人在儋州市白马井镇定做了12个铁架子,韦某某将人民币4万元交给王某某,让王某某负责支付制作铁架的费用。谈好做铁架子的事情后,韦某某和邓某某返回广西。
同年9月10日,由“越某某”派人支付租车费用,韦某某用其身份证作担保到防城港**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本田CRV越野车,由邓某某开该车将一辆运送走私冻品搬运工的面包车带到海南。同日,韦某某和邓某某一同在海口市新海村租了一个民房给参与搬运走私冻品的人临时居住,韦某某自己垫付1700元给入住的人购买了凉席、被褥、水桶和晾衣架等生活用品。租房当天下午,王某某和邹某某联系车辆将定做的铁架子从白马井镇运至海口市新海村附近的简易码头,并组织人将铁架子摆放搭建成两个卸装走私冻品的平台。
“桂北3****”船与“桂****”船从广西出发前往越南海域根据越方提供的接驳地点,由越方组织人员往船上过驳冻品后返回中国领海,于同年9月13日靠泊在海口市新海村附近的简易码头。同日晚上,韦某某与邓某某、王某某、邹某某等人得知走私货物已到海口,立即赶到海口市新海村附近的卸货码头指挥、协助装卸走私货物。后韦某某负责检查走私上岸的冻品是否解冻变质,并通过电话将有关情况报告给“越某某”,邓某某、邹某某负责在路口“望风”,防备执法人员的抓捕。不久,海南公安边防海警第一支队民警赶到走私货物上岸码头,现场控制了31名涉案人员。被告人韦某某趁乱脱逃,将其租赁的“桂PD****”的黑色本田CRV越野车遗弃在案发现场。
海南公安边防海警第一支队当场查获走私犯罪团伙正在装卸的走私冻品354.2675吨。经清点,354.2675吨走私冻品中包含80.575吨冻鸡爪以及273.6925吨猪、牛肉类冻品,均属于2004年1月14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第333号公告以及2006年5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动函[2006]301号文中明令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进口的货物。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韦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大王江村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边境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询说明、涉案物品交接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卫星数据提取情况说明、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33号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防越南、缅甸口蹄疫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国质检动函[2006]301号、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涉嫌走私入境冻肉处理意见的函、租车合同及租车相关资料、皇马假日风情酒店住宿登记单、(2016)琼01刑初87号、(2017)琼刑终58号、(2018)琼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邓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人邹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韦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参与从越南走私354.2675吨国家明令禁止的冻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兵
检察官助理:麦家和
2019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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