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51999********,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9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这样,被告人韦某某在**网上购买得射钉器和射钉弹,接着又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附近一家钢材店里购买得钢管。购买得射钉器和钢管后,被告人韦某某趁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街上韦某乙店面里打工期间,使用电焊机和手磨机将射钉器和钢管改装成一支射钉枪,之后持该支射钉枪到村上附近的山上打鸟,至2020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审讯,被告人韦某某对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9月17日,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韦某某非法制造的射钉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军
检察官助理:梁锋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7739****,住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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