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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5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15日左右一天,被告人韦某某使用电焊机将其父亲遗留下的一把砂枪枪管焊接到自己的一把射钉枪上,然后再使用“手沙轮”将焊接处磨平,制造成了一把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之后,韦某某使用该把射钉枪和购买来的子弹及其父亲留下的铁砂去外面打鸟,平时不使用时就将该把射钉枪存放在其家中。

2020年5月13日上午7时许,柳城县公安局六塘派出所接到一名匿名群众举报称后,公安民警立即前往韦某某的家中依法对其进行询问调查,其当场如实交代了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带公安民警去藏匿枪支的地方起获枪支。随后,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了韦某某非法制造的射钉枪和子弹等物品。2020年5月28日,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改装的射钉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韦某甲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韦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组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在被公安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将藏匿的射钉枪交给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正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提请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讯问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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