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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56********,壮族,文盲,云南省富宁县,住富宁县****村民委**小组。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到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山非法占用林地种植甘蔗。经鉴定,被占用林地的面积为49.3亩,地类是有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雪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联系方式:17787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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