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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公诉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58********,汉族,籍贯河南濮阳,大学毕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财郑州市*路*号。 2000年3月至2007年7月任河南省公安厅*局副局长,2007年7月至今任河南省公安厅*调研员。因涉嫌受贿犯罪,2019年1月24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之妻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09年8月17日成立河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至2014年6月,王某某招聘员工,面向社会以月息1分2到1分5为诱饵,非法吸收969人存款17.9225亿元,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放贷,收取月息3分5到5分不等利息,从中赚取息差;2012年4月至2015年1月,**公司另设1号特殊利息资金池对外吸收资金再放贷。

2009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韦某某在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任调研员期间,介绍同事、被害人聂某某、蔡某某、童某某、谷某某在博诚公司投资。经审计,聂某某、蔡某某、童某某、谷某某在博诚公司投资共计272万元,客户记录在王某某名下;2012年4月至2015年1月,童某某、谷某某2人在博诚公司1号特殊利息资金池投资301万元,因无借贷期限,无法区分本金数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童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仍给予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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