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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8********,壮族,初中肄业,广西武宣县人,住武宣县**镇**村民委**村**队**号。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于2020年2月5日被武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韦某某从网上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和一支枪管后改装成枪支,于2017年清明节前后把购买的火药包和钢珠用AB粘在一起自制成子弹。2020年2月1日晚上12时许,韦某某因跟女朋友臧某甲有感情纠纷而携带该枪支到武宣县通挽镇大团村臧某甲家,后在其朋友潘某某的劝说下韦某某才放下枪支,后潘某某把该枪支拿走藏匿在臧某甲家附近。2020年2月4日晚上10时许,韦某某再次去大团村找臧某甲时被村民拦下,臧某乙拿出之前被潘某某所藏匿的枪支,韦某某当场承认该枪支是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公安民警在韦某某家中检查发现其余留的自制子弹55颗。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自制枪器具有管状器具,能够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威墩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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