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6〕23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87********,壮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于2016年11月1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于2016年11月经过侦查发现,河池市金城江区**乡**村**屯**号韦某某私藏有枪支。2016年11月10日,河池市公安局依法对韦某某位于金城江区**乡**村**屯**号家中进行搜查,从韦某某家的猪圈里查获枪支一支。经鉴定,从韦某某家中查获的一支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生权
2016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877788****。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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