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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3724221957********,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德州**服务区保安。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德州市公安局黄河涯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韦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并在其家中发现罂粟种子73.88克(净重)。经鉴定,该种子平均发芽率为60.5%,未进行灭活处理。案发后种子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种子照片等物证;2.查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称重、提取笔录;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种子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媛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电话1525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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