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镇**路**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3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2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3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持有毒品嫌疑,2018年7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2018年8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韦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韦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上午9时左右,执勤民警对汕头市**人民医院美化酮药物维持治疗室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吸毒人员韦某某,后从韦某某停放在治疗室门外的摩托车座位下缴获3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粉状物,经称重,3包疑似毒品总净重10.42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据被告人韦某某供述,2018年7月上旬,其在潮阳海门向一个脚有残疾的叫“**”的男子以每克73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3包海洛因,共重约16克。被告人韦某某将准备自己吸食的海洛因,藏放在其使用的摩托车座位下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检定证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毒品移交清单、毒品移交保管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图、现场相片、相关辨认材料附卷,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4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8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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