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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9********,瑶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租住武汉市青山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年9月7日22时许,携带毒品乘坐其朋友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1的小轿车,前往本市武昌区民主路**号****酒店与他人见面。其间,被告人韦某某将其随身携带的部分毒品藏匿在副驾驶位的储物柜内。当车行至****酒店,被告人韦某某下车至酒店内,民警随即将其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韦某某所乘车辆副驾驶位的储物柜内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毒品11包、塑料袋装红绿色混装片剂毒品2包,被告人韦某某主动将藏匿在其内衣内的透明塑料袋装红绿混装片剂毒品1包、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毒品1包交出。经提取、扣押、称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106.8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4、证人某某某齐某某陈某某秦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6、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6.8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7年至8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红林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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