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0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和为期五年的禁猎期。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某某山场放置四个铁质“捕鼠夹”,狩猎到一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鼬獾。经清远市林业局工程师鉴定,鉴定结论为:鼬獾属于兽纲、食肉目、鼬科,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属于“涉疫”案件,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为民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依法扣押的鼬獾和小麂已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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