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75********,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天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天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到天峨县**镇**村****坡(禁猎区)自家林地内,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韦某某非法捕获的8只野生动物属于鸠鸽科山斑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虾笼两副;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龙滩自然保护区对辖区人类活动有关规定说明,关于韦某某非法狩猎案所用狩猎工具的认定意见,天峨县林政资源管理站证明,林权证复印件,野生动物去向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岑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韦某某捕获动物的鉴定书;
6.韦某某非法狩猎现场勘验笔录、韦某某对狩猎现场的辨认笔录、天峨县森林公安局对韦某某狩猎工具和捕获动物的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地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永能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天峨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78818****;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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