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75********,壮族,不识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乡**村**号。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上旬,被告人韦某某经人介绍来到无为捕鸟,并租住于**镇**行政村**自然村的一房屋内。2019年10月12日韦某某将捕鸟网设在**镇尚礼社区花园大塘边的芦苇丛内用于猎捕野生鸟类,次日上午韦某某欲将其捕获的野生鸟类送到**镇都督行政村小马自然村一废弃房屋内藏匿,在运送至藏匿地点时被现场抓获。经清点韦某某捕获野生鸟类共120只。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所捕获野生鸟类物种为栗鹀,保护等级属国家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抓获经过、放生记录、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甲、罗某某、褚某某、魏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监测笔录、原始证物使用记录等;
7.电子数据:韦某某手机取证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获属国家保护动物的野生鸟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文明
检察官助理:沈 洁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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