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夏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夏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微信昵称“百**”,2019年11月2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24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2.微信昵称“拾**”,备注“劳**”,微信账号zzz****,2019年12月14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235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3.微信昵称“年**”,微信账号Tang******,(1)2020年1月4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19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2)2020年1月4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40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3)2020年5月14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60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4.微信昵称“春**”,2020年1月7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22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5.微信昵称“招**”,微信账号“ch******”,2020年1月12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275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6.微信昵称“苦**”,2020年1月14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225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7.微信昵称“黄**”,2020年1月16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96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8.微信昵称“哦*”,微信账号“we******”,(1)2020年3月6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24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2)2020年3月8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5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3)2020年4月30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两笔3700元的香烟,共计7400元,对方使用微信支付。(4)2020年5月4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28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5)2020年6月9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94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9.微信昵称“DS**”微信账号qiaz****,2020年3月7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285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10.微信昵称“2020**”,微信账号qq******,2020年3月11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63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11.微信昵称“哈**”,2020年4月30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23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12.微信昵称“海*”,2020年5月3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29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13.微信昵称“小*”,2020年5月6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29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14.微信昵称“豪*”,微信账号“lu******”,2020年5月6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30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15.微信昵称“苏**”,2020年5月7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72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16.微信昵称“敏**”微信账号“a******”,(1)2020年5月16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36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2)2020年5月19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34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3)2020年6月1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38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17.微信昵称“M*”,2020年5月22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34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18.微信昵称“力*”,微信账号“Li******”,2020年5月30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71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19.微信昵称“力*”,微信账号“yi******”,2020年6月2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425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20.微信昵称“汇**”,微信账号“wang******”,(1)2020年6月8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46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2)2020年6月9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45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3)2020年6月9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66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4)2020年8月28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31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21.微信昵称“特*”,(1)2020年6月26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37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2)2020年7月14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71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3)2020年8月24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125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22.微信昵称“张**”,2020年7月5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62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23.微信昵称“向*”,2020年7月5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40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24.微信昵称“(品**)湘*”,微信账号“pin******”,2020年7月9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315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25.微信昵称“特殊图片(♚*)”,微信账号“yu******”,2020年7月20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了4200元的香烟。
26.微信昵称“小*”,2020年7月20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60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27.微信昵称“*”,2020年7月28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了72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28.微信昵称“7*”,微信备注“邓*”,微信账号“deng******”,2020年8月1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了77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29.微信昵称“渲**”,微信账号“O******”,(1)2020年8月7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了62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2)2020年8月7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了30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3)2020年8月7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了9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30.微信昵称“A**”,2020年8月11日韦某某向对方出售了3100元的香烟,对方使用微信支付。
从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购买假冒伪劣香烟后通过使用本人手机号182******和139******注册的微信(微信昵称“fu*”)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烟草局证明、微信聊天记录;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6、韦某某手机数据、韦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等;
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韦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 斐
2021年1月15日
附:1、案卷拾肆册;
2、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夏河县公安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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