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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7〕63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4********,壮族,大学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乡**村**委**屯**号,现住广西鹿寨县**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19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贵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检察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7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17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7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份至2015年4月份,被告人韦某某在广西**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任桂平地区销售经理期间,经个人名义从李某某处购买水痘疫苗、口服轮状疫苗、肺炎疫苗、Hib疫苗、儿童流感疫苗,总共466340元,除少量损坏和到期的疫苗外全部转卖给桂平市西山镇卫生院的魏某某,用于给儿童、成年人打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答复函、广西**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莫某某、魏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疫苗,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663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光耀

2017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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