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韦某甲标,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甲标因欠他人钱款和赌债,在无能力还款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钱”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和同情,先后三次诈骗被害人廖某某清、吴某某、张某某宏人民币(下同)共9.7万元,其中2万元由韦某甲标于案发前归还被害人廖某某清,余下7.7万元于案发后由其家属归还被害人,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甲标于2020年1月9日下午,到普宁市池尾街道山湖新村桔园137幢被害人廖某某清经营的“鑫隆布行”,谎称手机支付宝被限额、其胞兄出车祸急需用钱抢救、并承诺于当晚十二点前将钱归还等借口,诈骗廖某某清人民币4万元。因韦某甲标当晚没有还钱,经被害人催讨,韦某甲标于同月12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还被害人2万元,之后没有再回应被害人的催讨。
二、被告人韦某甲标于2020年1月10日13时许,虚构手头有一批服装可以招呼被害人吴某某加工赚钱,随后以其有急事要用到钱,并承诺当晚可以将钱归还等借口,诈骗吴某某3万元。之后韦某甲标没有如期归还钱款,在吴某某的催讨下,韦某甲标通过建设银行手机银行故意将吴某某的银行卡卡号输错其中一个数字,伪造已转账归还3万元的截图给被害人,后不再回应吴某某的催讨。
三、被告人韦某甲标于2020年1月13日,到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寮村卫生站斜对面被害人张某某宏经营的“美车管家汽车美容中心”,谎称其亲戚脑出血住院急需用钱抢救,自己的支付宝被限额,让张某某宏用支付宝账户的钱某某换银行卡内的钱等借口,诱骗张某某宏转2.7万元到其支付宝账户。韦某甲标在现场通过手机银行故意将张某某宏的银行卡卡号输错其中一个数字,伪造转账成功的手机界面欺骗张某某宏已归还钱款。
另查明,上述三名被害人发现被骗后于2020年1月14日晚,先后找到被告人韦某甲标位于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寮村的住处,协商过程无法讨回被骗的钱款而报警,韦某甲标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收款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户某某,谅解书等;2.证人钟某某、韦某甲如、王某某华、韦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诈骗其财物的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XX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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