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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波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韦瑞波,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广西岑溪市大隆镇西宁社区**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22日被岑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5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瑞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韦瑞波驾驶摩托车去到岑溪市水汶镇**村**组,乘梁某某屋无人之机,进入梁某某家,撬烂房间衣柜门锁,盗走梁某某2810元人民币。被告人因吸毒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瑞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瑞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瑞波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韦瑞波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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