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韦某锦,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8********,壮族,小学文化,住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11月18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珍,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8********,壮族,文盲,住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11月18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锦、韦某珍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韦某锦在本县*乡*村*屯*山脚下的汽车维修中心附近以1500元的价格与一陌生男子购买了“彩球”、“彩球”玻璃桌和下注台等赌博工具。2017年7月至同年10月、2018年5月至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韦某锦、韦某珍夫妇二人即在汽车养护中心旁的铁皮棚内利用“彩球”赌博工具开设赌场,吸引附近村民前来参赌,所获盈利用于二人的家庭日常开销。2018年11月17日12时许,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韦某锦、韦某珍、覃某明等51人,扣押赌具一批,缴获赌资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锦、韦某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锦、韦某珍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用具,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黄天强
代检察员:兰心苑
2019年12月24日
附:1. 被告人韦某锦、韦某珍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387789****、1587868****。
2. 案卷贰册、证据目录肆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