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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7********,壮族,高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村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302200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韦某甲在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家中接到其朋友左某某(另案处理)称,其在来宾市区建宾路口的一粉店被三个人辱骂和取笑,叫其带刀出来,并交待其叫何某某一起到建宾市路口粉店汇合要打那三个人。韦某甲 接通知后即微信通知何某某带刀到建宾市路口粉店。后韦某甲、何某某先后到市区建宾市路口“柳螺螺蛳粉店”与左某某汇合。左某某就指给韦某甲、何某某说是那三名正在粉店吃粉的男子骂他笑他。说完左某某手拿一个玻璃啤酒瓶、何某某拿一把弹簧卡刀、韦某甲拿一张塑料圆凳上前殴打那三名男子罗某甲、罗某乙和韦某乙。左某某用啤酒瓶砸、韦某甲持塑料凳砸、何某某持弹簧刀捅,将罗某甲、罗某乙、韦某乙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罗某乙、韦某乙本次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罗某甲本次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7视听资料。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何某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琼英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意见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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