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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吕某某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651号

1.被告人韦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8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5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镇**村村**号。2000年8月7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8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韦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61989********,壮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8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5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8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5196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里乡**村路**号。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8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村**号**房。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嫌疑,于2018年8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吕某某、韦某乙、余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吕某某、韦某乙、余某某、刘某某以及黄某某(另案处理)携带液压剪、剪刀等作案工具,结伙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建筑工地地下车库电房,盗剪工地内的电缆线,并将电缆线内的铜芯剥出带至附近路边,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联系好并通过发送微信定位约来的被告人陈某某。

2018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吕某某、韦某乙、余某某、刘某某以及黄某某再次携带作案工具,结伙到上述建筑工地内盗剪工地内的电缆线,并将电缆线内的铜芯剥出带至附近路边,以人民币486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联系好并通过发送微信定位约来的被告人陈某某。

2018年8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韦某甲、吕某某、韦某乙、余某某、刘某某;2018年8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甲、吕某某、韦某乙、余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6.物证与书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9.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吕某某、韦某乙、余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吕某某、韦某乙、余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五册,光盘十三张;

3.随案移送手机五部,提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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