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9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柳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2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5********,仫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6********,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住柳城县**镇**街。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街**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5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梁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四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20年5、6月,被告人韦某甲与梁某某一起先后两次到柳城县**镇**工地盗窃管扣,两次共偷得月约1200个管扣,之后拉到柳州卖得约3600元。经认定,被盗的管扣每个价值3.6元,1200个管扣共价值4320元。
2、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韦某甲、梁某某、覃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柳城县**镇**工地盗窃管扣约1200个,之后拿到柳州卖得约3700元。经认定,被盗的管扣每个价值3.6元,1200个管扣共价值4320元。
3、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韦某甲一人来到柳城县**镇**工地盗窃管扣约600个,之后拿到柳州卖得约2000元。经认定,被盗的管扣每个价值3.6元,600个管扣共价值2160元。
4、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韦某甲、王某某开车来到贵州省独山县**大道**工地盗窃管扣约900个,之后拉回柳州卖得约3000元。经认定,被盗的管扣每个价值3.6元,900个共价值3240元。
5、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韦某甲、吴某某开车来到广西南丹县**镇**路一巷一工地盗窃管扣约600个,之后拉回柳州卖得约3000元。经认定,被盗的管扣每个价值3.6元,600个管扣共价值2160元。
6、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韦某甲、吴某某开车来到广西东兰县**路**小区工地盗窃管扣约900个,之后拉回柳州卖得约3000元。经认定,被盗的管扣每个价值3.6元,900个管扣共价值3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梁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梁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家龙
检察官助理:姚婵娟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甲、梁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捌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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