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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吴某某等7人强迫交易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山东******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派出所,捕前住山东省东营市**区**花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派出所,捕前住山东省东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派出所,捕前住山东省东营市******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派出所,捕前住山东省东营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路派出所,捕前住山东省东营市**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油田****厂**管理区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路派出所,捕前住山东省东营市**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派出所,捕前住山东省东营市**区**公寓*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吴某某、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乙与高某某同为**油田**局****服务中心**物业公司**物业职工,刘某乙在骗取高某某信任后,多次面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并让高某某做担保人。因刘某乙在外贷款数额大,无法偿还。2018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韦某甲安排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蒋某某、被告人杨某某、韦某乙(在逃)等人,伙同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某(在逃)再次到刘某乙住处以辱骂、威胁等手段向刘某乙、高某某索债。后因刘某乙、高某某无力偿还债务,韦某甲在公安机关已处警劝阻的情况下仍授意吴某某、蒋某某、杨某某、韦某乙(在逃)等人伙同王某甲、王某乙于当天下午2时许将刘某乙、高某某强行带至**区****港*座***室,并在明知高某某不愿意做网贷替刘某乙还债的情况下,仍以殴打、体罚、辱骂、威胁等手段强迫高某某按照刘某甲的要求网贷19100元人民币,后致使高某某于当晚产生身体抽搐、意识模糊、情感迟钝、行为异常的病症并入院治疗,被害人高某某的病症经胜利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及“抽搐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书证;5、物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在明知被害人高某某不愿意做网贷的情况下,仍然违背高某某意愿,以殴打、体罚、辱骂、威胁等手段强迫高某某网贷191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耀海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七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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