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681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县**镇**村**屯**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2001年12月31日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3年1月29日减刑释放。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是涉案车辆赣C3****号以及赣C2****、粤CJ****重型平板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被告人姚某某明知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有超载情况未尽管理责任。其中,赣C2****于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1月28日,粤CJ****于2019年12月1日、2018年7月30日因超载营运被交警部门查处罚款,由被告人姚某某亲自缴纳。被告人姚某某雇佣被告人韦某甲驾驶赣C3****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2020年4月24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韦某甲驾驶赣C3B****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沿本市黄埔区兴龙大道中心绿化带以南第二条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兴龙大道出柯岭路东23米时,遇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粤AD1****小型轿车搭载曾某某、黄某某沿本市黄埔区兴龙大道中心绿化带以南第一条车道由西往南向右变更车道。被告人韦某甲驾驶的赣C3B****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车头与粤AD1****小型轿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当场死亡、韦某甲受伤及市政设施、消防栓、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检验,赣C3B****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赣C3B****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的制动性能不合格。该车将平板改装为箱形货箱,事故前原车超载395%,虽采取制动措施,但因负荷大幅增加,导致制动效能大幅下降,制动距离过长。交警大队认定,韦某甲驾驶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机件不合格、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许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未按导向车道行驶,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因此,由韦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曾某某无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留在现场,报警抢救伤者。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韦某甲、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事后,被告人姚某某的家属代其分别赔偿了被害人许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的家属谅解费人民币52万元、7万元、7万元,两名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甲、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孔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4.勘验检查材料;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韦某甲联系电话:1359719****;保证人韦某乙,联系电话:1777639****。姚某某联系电话:1500203****;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71100****)。
2.本案卷宗材料共9册,光盘 14张。
3.《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穗埔检刑量建〔2020〕Z434号《量刑建议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