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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李某某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身份证号码4521271984********,壮族,高中文化,原系广西**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职业学院**幢**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镇**村**屯**号。被告人韦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89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身份证号码450106199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广西**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苑**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路**号**栋**单元**房)。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身份证号码4521281992********,壮族,初中文化,原系广西**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巷**号**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镇**村**屯**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身份证号码450902198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广西**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道**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洲区**镇**村**阳**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身份证号码4527311985********,壮族,初中文化,原系广西**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甲路**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县*甲镇**村**屯**号。被告人覃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身份证号码450222197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号集体户。被告人韦某乙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紫金县,身份证号码4416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园**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委会**小组**号。被告人曾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身份证号码4501211983********,壮族,初中文化,原系广西**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坡**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被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6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乙(曾用名覃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身份证号码4527311991********,壮族,本科文化,原系广西**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道**地**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县*乙镇**路**巷**号。被告人覃某乙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乙(系曾某甲弟弟),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紫金县,身份证号码441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委会**小组**号。被告人曾某乙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李某某、黄某甲、吴某甲、覃某甲、韦某乙、曾某甲、周某某、覃某乙、曾某乙等十人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十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十被告人,听取了十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韦某丙(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广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经营水龟、陆龟养殖业务。2018年6月起,被告人韦某甲与韦某丙、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租赁场地经营广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韦某甲与韦某丙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共同商议,通过广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购陆龟,由本人及组织公司员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吴某甲、覃某甲、周某某、覃某乙等人,通过网络向他人非法出售牟利。被告人韦某乙、曾某甲、曾某乙等人通过网络居中倒卖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曾某乙通过微信约定以人民币95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向乔某某出售一只苏卡达陆龟,并通过微信约定以6500元的价格从其哥哥被告人曾某甲处获取货源。后由被告人曾某甲以593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韦某甲处购得一只苏卡达陆龟,并由被告人韦某甲将该只苏卡达陆龟通过快递寄送至乔某某处。

二、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覃某乙通过微信联系,以700元的价格向黄某乙出售一只苏卡达陆龟。

三、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吴某甲以2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韦某乙出售了两只苏卡达陆龟,后被告人韦某乙以3200元的价格将该两只苏卡达陆龟出售给了张某甲。

四、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韦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以14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一只亚达布拉象龟;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韦某甲再次通过微信联系,以30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两只豹纹陆龟。

五、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覃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以25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出售了两只苏卡达陆龟,后郑某某又以1800元的价格将该两只苏卡达陆龟退给了覃某甲;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覃某甲再次通过微信联系,以12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再次出售两只苏卡达陆龟,后郑某某将该两只苏卡达陆龟与邓某某交换了六只火焰水龟。

六、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70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吴某乙(系夫妻)出售一只苏卡达陆龟;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以75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吴某乙出售一只豹纹陆龟。

七、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以3000元的价格向黄某丙出售一只豹纹陆龟。

八、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1480元的价格向任某某出售一只苏卡达陆龟。

九、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7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出售一只苏卡达陆龟;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以75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出售一只豹纹陆龟。

十、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以700元的价格向位于本市秦淮区的买家朱某某出售一只苏卡达陆龟。

十一、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曾某甲通过微信约定以205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出售一只苏卡达陆龟,并通过微信联系以1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韦某甲处购得一只苏卡达陆龟,后由被告人韦某甲将该只苏卡达陆龟通过快递寄送至马某某处。

十二、2019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760元的价格向殷某某出售一只苏卡达陆龟。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告人出售的苏卡达陆龟、亚达布拉象龟、豹纹陆龟均属于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的物种。

2019年8月8日,公安机关至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乙路**坡**组**处的广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陆龟共计一百五十六只及当场抓获被告人韦某甲、李某某、吴某甲、覃某甲、周某某、覃某乙等人。经鉴定,其中一只淡黄色的龟无法确定具体种属。其中一百一十七只系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三十只属于豹纹陆龟,八只属于塞舌尔巨陆龟(俗称亚达布拉象龟),均属于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的物种。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韦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曾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曾某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十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公司账本、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马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韦某甲、李某某、黄某甲、吴某甲、覃某甲、韦某乙、曾某甲、周某某、覃某乙、曾某乙等十人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吴某甲、覃某甲、韦某乙、曾某甲、周某某、覃某乙、曾某乙等九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李某某、黄某甲、吴某甲、覃某甲、韦某乙、曾某甲、周某某、覃某乙、曾某乙等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韦某甲系广西**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吴某甲、覃某甲、周某某、覃某乙等人系广西**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韦某甲、李某某、黄某甲、吴某甲、覃某甲、周某某、覃某乙等七人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韦某乙、曾某甲、曾某乙等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与韦某丙等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公司员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韦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曾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李某某、黄某甲、吴某甲、覃某甲、韦某乙、曾某甲、周某某、覃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吴某甲、覃某甲、韦某乙、曾某甲、周某某、覃某乙、曾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持明

2020年 9 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1858768****)、黄某甲(1887807****)、吴某甲(1527702****)、覃某甲(1397869****)、韦某乙(1376834****)、曾某甲(1353781****)、周某某(1517715****)、覃某乙(1580771****)、曾某乙(1353088****)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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