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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梁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1********,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甲、梁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竞猜香港“六合彩”特码等形式进行聚众赌博。从2019年5月开始,韦某甲在横县**镇**村委**村**队**号其经营的**部处,多次接受参赌人员韦某乙、覃某某、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等人竞猜香港“六合彩”特码赌博投注,然后将赌注的码单、赌资等上报给上线梁某某,并为梁某某与参赌人之间的输赢结算提供便利,梁某某按上报赌资金额一定比例提成给韦某甲。2019年5月30日至8月13日期间,韦某甲上报给梁某某赌资金额共计314654元,韦某甲从中获利228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磅码单、记录单等;3.证人韦某乙、覃某某、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等人证言;4.被告人韦某甲、梁某某的供述;5.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梁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结伙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314654元,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恒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甲、梁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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