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甲、温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蒙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74********,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乡**村**组**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蒙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韦某甲、温某某和韦某乙(另案处理)、江某某(另案处理)、韩某甲(另案处理)、韩某乙(另案处理)、韩某丙(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张某某户位于蒙山县汉豪乡大车村“古场冲”的共88.9亩的林木,但因在指界和办理采伐许可证时理解错误,导致有部分砍伐范围未办理有采伐许可证。经鉴定,超出砍伐部分采伐总蓄积为38立方米,出材量为24立方米,采伐面积为2.74公顷。

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韦某甲、温某某主动到蒙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交代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温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检察官助理:李茂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蒙山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山县**乡**村**组**号**室。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