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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覃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韦某甲,绰号‘东或端’,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绰号‘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6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2020年1月9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老外’,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1********,毛南族,小学文化,教练,户籍所在地本自治县**镇**村**屯**号,现住址河池市**街**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绰号‘陋’,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自治县**镇**村**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覃某甲、谭某某、韦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经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起,被告人韦某甲、覃某甲、谭某某、韦某乙多次组织赌徒到本自治县水源镇和平村大方屯、三才村肯圩屯旧市场圩亭下和**村**屯韦某乙家以“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到10月初赌场频繁经营,每天白天和晚上各一场,每场参赌人数均达二十多人以上。赌场赌具和赌场内的烟水在本自治县水源镇三才村肯圩屯由韦某甲负责准备、在水源镇和平村大方屯由“祖”(身份未查明)负责准备、在水源镇中涧村平里屯由韦某乙负责准备,并安排某某乙、韦某丙、覃某乙三人在赌场附近负责放哨。每场的场地费、放哨费、拉赌徒车费和烟水费由韦某甲、覃某甲、谭某某、韦某乙在赌场内抽水渔利中扣除。韦某甲、覃某甲、谭某某、韦某乙在每场赌博过程中抽水渔利约3000元。赌场由韦某甲、覃某甲、谭某某、韦某乙四人轮流做活利。从赌场开始经营至11月20日韦某甲得车费和做活利费共6000元以上、覃某甲得做活利费共8000元左右、谭某某得车费和做活利费共6000元以上、韦某乙得场地费、烟水费、车费和做活利费共6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覃某甲、谭某某、韦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钰航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谭某某、韦某乙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本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20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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