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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覃某甲等涉嫌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韦某甲 ,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0********,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化瑶族自治县**镇**路**巷**号。2020年1月1日因赌博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91********,壮族,小学文化,住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2020年1月1日因赌博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覃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3********,壮族,小学文化,住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2020年1月1日因赌博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码452731199212081818,壮族,小学文化,住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2020年1月1日因赌博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覃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9********,壮族,初中文化,住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2020年1月1日因赌博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韦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8********,壮族,小学,无业,住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丙,绰号“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8********,壮族,小学,无业,住大化瑶族自治县**镇**社区**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6********,壮族,小学,无业,住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覃某甲、覃某乙、唐某某、覃某丙、韦某乙、韦某丙、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12月期间,被告人韦某甲、覃某甲、覃某乙、唐某某、覃某丙、韦某乙、韦某丙、黄某某等人在本县百马乡*村并屯二队覃某丙家中、百马乡一养鸡场、垃圾场、坡楼码头附近的一废弃民房内流动开设赌场,安排面包车专门接送赌徒,雇请韦某丁在赌场内负责“抽水”,在赌场散场后发放给彩民100至300元的“洒水费”吸引赌徒聚众赌博。每天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水钱”由韦某甲等人瓜分。2019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查处了该赌场,抓获了聚赌人员并依法扣押了赌具和赌资若干。八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覃某甲、覃某乙、唐某某、覃某丙、韦某乙、韦某丙、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覃某甲、覃某乙、唐某某、覃某丙、韦某乙、韦某丙、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用具,抽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八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迅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覃某甲、覃某乙、唐某某、覃某丙现羁押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 被告人韦某乙(电话:1351758****)、韦某丙(电话:1880788****)、黄某某(电话:1827886****)均取保候审于家中。

3.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光盘20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5.《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五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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