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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丙破坏生产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0********,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住来宾市兴宾区**路**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3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4********,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住柳州市柳南区**栋**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3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两兄弟以与其婶樊某某家对位于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路边土地存在权属争议问题,在2018年曾到该土地上破坏樊某某种植的甘蔗苗,之后樊某某又种植玉米(亚航糯2号)和料草(皇竹草),2019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二人用拖拉机把樊某某种植的玉米5亩、料草7亩全部犁起损毁。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樊某某家被损毁的5亩玉米(亚航糯2号)价值6755元,7亩料草(皇竹草)价值12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合伙故意破坏他人的农作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则曙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现均被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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