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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丙等4人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3********,毛南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原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70********,壮族,小学,无业,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30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丁,绰号某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76********,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环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玉某某,绰号:某某丁,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7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环江县**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2月26日被环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初,被告人韦某甲在报纸上看到被害人韦某戊刊登了一起广告,遂产生骗钱的想法,后其将该想法告知被告人韦某丙、韦某丁、玉某某。四人合谋后,均表示同意韦某甲的想法。2019年4月11日,四人乘车来到金城江区,韦某甲谎称自己姓李,邀约韦某戊来到河池市金城江区**路“东兰清水羊肉馆**饭店”吃饭。韦某戊来到后,韦某甲向韦某戊介绍韦某丙姓张。而后不久,韦某丁来到饭店,扮演向“李姓老板”韦某甲追债的人。后“张姓老板”韦某丙假装替韦某甲还钱,并让韦某丁离开饭店。韦某丁离开后,韦某甲、韦某丙骗韦某戊说他们可以叫韦某丁回来,并通过打扑克牌出老千的方式重新从韦某丁处将钱赢回来。韦某戊信以为真,便参与到韦某甲、韦某丙、韦某丁的赌局中。刚开始赌时,韦某丁故意输掉,还假意给朋友打电话送钱。玉某某便将只有面上是真钱,中间都是冥币的一捆钱准备好,送给他们后来到饭店路口放风。后韦某甲、韦某丙、韦某丁、玉某某通过赌钱的方式从韦某戊处骗得人民币7000元和金戒指两枚。案后,韦某甲拿走两枚金戒指,并出人民币2000元进行冲抵。韦某甲分得人民币2600元,韦某丙、韦某丁各分得人民币1700元,玉某某分得1400元。经认定,韦某戊被骗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韦某丁、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韦某丁、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人均有前科,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本人以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韦某甲、韦某丙、韦某丁为主犯、玉某某为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韦某丁有期徒刑十至十二个月,判处玉某某有期徒刑十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砾砾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韦某丁、玉某某均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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