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韦某甲,又名韦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3********,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韦某丙,又名韦某丁,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非法拘禁案,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找被害人王某甲索要建房款未果,便将王某甲强行带至韦某戊(另案处理)家门口。韦某戊、韦某丙、韦某甲继续向王某甲索要建房款,并对王某甲实施殴打,用绳索、钢丝进行捆绑。19时30分,韦某戊以王某甲拒付建房款为由向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四大寨乡派出所报警。之后,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四大寨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将王某甲松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2、证人韦某己、韦某庚、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戊、韦某丙等人的供述;4、被害人王某件的陈述;5、辨认笔录;6、手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韦某丙伙同他人用捆绑的方式非法剥夺王某甲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强
检察官助理 王华春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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