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5********,壮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区**镇**村**屯**号,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丁,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窜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新柳***高速公路**区工地,利用抽油泵、油桶、塑料油壶、无牌五菱车等作为工具,将停放在施工工地K3**0标段的4台挖掘机油箱里面的柴油及停放在施工工地K3**0标段的1台挖掘机油箱里面的柴油盗走,共盗得柴油1000多升,2019年9月29日晚,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经审讯,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如实供述了参与盗窃挖掘机柴油的犯罪事实,销赃价值为5400元人民币(伍仟肆佰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四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乙四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丙四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丁四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韦荣豪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碟拾壹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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