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0********,壮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辨护人谢某某,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韦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65********,壮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韦某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63********,壮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父子和被害人廖某某因合伙做西瓜生意发生债务纠纷后,韦某甲、韦某乙伙同被告人韦某丙等人于当日17时许在柳州市柳南区海吉星批发市场内,以向廖某某索要欠款为由将其强行带至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拉滩”(地名)韦某甲的果地内进行拘禁。在拘禁过程中,韦某乙、韦某甲、韦某丙等人对廖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廖某某身体受到损害。当日22时许,韦某甲、韦某乙将廖某某带到柳州市公安局百朋派出所,希望公安机关作转账还钱的见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0年5月28日,韦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廖某某本次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治
检察官助理:覃秀玉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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