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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乙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韦某甲(绰号:“某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2000********,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柳州市鱼峰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号**幢**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 2019年6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绰号:“某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 2019年7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材料,同年10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韦某甲伙同经某某(另处理)以帮“老王”收购银行卡为名,在柳州市柳北区恒隆广场、柳州市鱼峰区古亭大道附近、柳州市城中区阳光100附近,以每张银行卡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覃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等人收购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桂林银行等不同银行卡22张,并交给“老王”换取回报。被告人韦某乙介绍韦某甲、经某某给“老王”收卡,并从中抽取每张卡100-200元提成,获利4000余元。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韦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18日,被告人韦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目无国法,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怡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材料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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