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路**里**座**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韦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由被告人韦某甲出资,被告人韦某乙租下武汉市江汉区**路**园**栋**单元**室,并购买用于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博的电视、电脑等物品,后两人下载“诚信在线”网络赌博平台,招募同案人员韦某丙(另案处理)、舒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赌场投注及赔付赌资,组织他人利用网络进行“百家乐”赌博。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从参赌人员投注庄家,庄家赢取的赌资中抽取百分之五作为一部分赌场盈利,从该平台获得赌博账号每天总投注金额千分之八的返利作为另一部分赌场盈利。被告人韦某甲分得开设赌场盈利的八成,被告人韦某乙分得开设赌场盈利的二成。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等人正在组织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收缴赌资人民币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赌场照片、赌具照片及赌资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及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涉案账本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程某某、文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甘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互供。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苗
201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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