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韦某甲,俗名“卜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61********,壮族,小学一年级,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东兰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乙,俗名“卜典”,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东兰县看守所。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直以来,东兰县东兰镇拉岜村的拉岜大屯与哄休屯的村民共同饮用位于“友好”(地名)水源地的水。从2019年4月份开始,哄休屯的村民就不再给拉岜屯的村民饮用“友好”水源地的水,期间拉岜屯的水管也多次被人破坏,拉岜屯村民也向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解决不了饮水问题。拉岜屯村民很气愤,认为哄休屯村民不给水喝又破坏拉岜屯的水管,因此拉岜屯的村民就产生报复哄休屯想法。2019年6月11日,韦家毛在“拉岜年轻仔交流群”微信群发****,号召村民到村部开会讨论,向哄休屯人民挑战。当晚约四、五十们村民聚集在村部开会讨论,会上韦家毛提出要割掉哄休屯的水管,在场的村民一致同意割掉哄休屯的水管。6月13日10时许,拉岜屯的村民约一百多人各自从家中携带切割水管的发电机、切割机、电缆等工具,为了预防与前来阻止割水管的哄休屯群众发生冲突及在现场起到震慑作用,拉岜村屯的村民还全副武装并手持钢管、柴刀、棍棒等工具一起到距离哄休屯约2公里的“友好”水源地现场对哄休屯的钢管进行切割。韦某甲、韦某乙与拉岜屯其他村民一起手持切割机、发电机、钢管、木棍、铁锤等工具对从“友好”水源地至哄休屯内的水管进行切割并毁坏。公安民警到现场制止拉岜屯村民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仗着人多势众及场面混乱无法控制,拉岜屯村民继续在现场实施损毁水管行为,切割水管行为一直延伸到哄休屯屯内,在对哄休屯里的韦周焕、韦伙星、韦仕强、韦周凡、韦家荣几家的外接水管破坏之后,拉岜屯的村民才从哄休屯内撤出返回家里。2019年6月18日、11月8日,经东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集体部分和个人部分饮水输水工程的钢管及配件价值为人民币41604元。韦某甲、韦某乙对鉴定价格格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与他人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班嵩
检察官助理:汪宏良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均羁押在东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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