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韦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乙教唆韦某甲采用掉包方式盗窃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昌平**分店的酒。2020年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昌平**分店内,以掉包的方式将43度飞天茅台酒6瓶装入两个旺旺大礼包的盒子中,结账130元后离开超市,经价格认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4518元。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破案报告、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维前
检察官助理:张天琪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乙、韦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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