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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乙盗窃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县**村**屯**号。2020年5月23日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县**村**屯**号。 2020年5月23日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甲提议被告人韦某乙在汕头市濠江区比亚迪工厂的摩托车停车场里盗窃摩托车,后由被告人韦某甲在停车场门口把风,被告人韦某乙动手窃取了被害人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品牌为顺程的电动车,该被盗摩托车由被告人韦某乙使用。经汕头市濠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附照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旭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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