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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乙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绍 兴 市 上 虞区 人 民 检 察 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19〕1106号

被告人韦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7********,壮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单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1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结伙先后盗窃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上百万和城FILA服饰店内的短裤4条、VANS服饰店内的短裤2条、BOY服饰店内的短袖T恤2件、JNBY服饰店内的短袖T恤1件、新大通购物中心我爱露露服饰店内的连衣裙1条、朗姿服饰店内的连衣裙2条、Eland服饰店内的连衣裙2条、迪奥香水店内的香水3瓶,上述物品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14473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唐跃忠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卷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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