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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乙等五人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壮族,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92********,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男,毛南族,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7********,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丙,男,毛南族,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0********,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丁,男,毛南族,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93********,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壮族,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92********,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与韦某戊(另案处理)来到上林县巷贤镇高贤社区粮所内,将被害单位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4号粮仓项目工地的600个建筑扣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600个建筑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262元。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2262元。

2.2020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覃某某五人来到武宣县武宣镇官禄村委会居龙村“广西武宣北江实业项目工地”内,将被害单位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放于该工地内的3000个十字扣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3000个十字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覃某某、韦某丁、韦某丙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证人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覃某某、韦某丁、韦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覃某某、韦某丁、韦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海萍

                                     检察官助理: 廖受金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覃某某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量刑建议表》伍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伍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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