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72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之**,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之**,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之**,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农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被告人韦某甲在南海区**镇**宾馆内招嫖后发现被骗,遂用被告人韦某乙的手机再次拨打招嫖电话后将卖淫女约至南海区**镇**大道**酒店。随后韦某甲带着韦某乙和被告人韦某丙、农某某以及覃某某(另作处理)四人前往**酒店等待卖淫女到来。当晚被害人唐某某开车送朋友至**酒店,韦某甲、韦某乙通过拨打卖淫女电话,认定唐某某为接送卖淫女的司机。
当晚23时50分许,韦某甲、韦某丙、农某某三人手持农某某从酒店门口绿化带拆下的固定树木用的铁棍,冲上前打砸唐某某驾驶的白色本田小轿车(车牌号粤EP9****),韦某乙随后跟上,从还未走到车前的覃某某手上拿过铁棍上前砸车,随后韦某甲、韦某丙、农某某、覃某某四人丢下铁棍后逃走,韦某乙留在现场继续砸车,期间唐某某曾试图打开车门,因韦某乙砸其驾驶位车门后又再次关上,随后韦某乙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8日,警察在东莞市东城区抓获韦某甲,然后在韦某甲带领下在东城区抓获韦某丙;5月28日,警察在南海区西樵镇抓获农某某;5月29日,韦某乙经韦某甲电话联系,至罗村派出所自首。
经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唐某某的汽车损毁价值人民币59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覃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韦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农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是立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韦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韦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荆炼
检察官助理 王晨卉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农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 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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