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0********,苗族,初中文化,系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乡**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韦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6********,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8日在张掖车站被抓获,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同年10月25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63********,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韦某丙,又名韦某丁,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投案自首,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王某甲、韦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10月15日、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10月17日、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紫云自治县**乡**村饮用水水源点位于**寨**村**组。2017年11月份,**村村民阻止政府给**村更换水管,便切断**村的水源。之后,在四大寨乡政府的协调下,**村同意**村接水。2018年1月的一天,**村安排村民潘某某、韦某戊两人到**村**组处的水源点接水管。接好水管返村途中,韦某乙以饮水问题未协商好为由阻止潘某某、韦某戊离开,并与韦某戊发生打架。**村接好的水管再次被切断。事后,**村几十名村民来到**村,误认为是韦某丙与韦某戊发生打架,并与晒瓦村村民发生冲突,后被四大寨乡政府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劝离。由于临近春节,为了让村民能够有水过年。2018年1月28日,**村主任韦某己带领村民代表到**村协商饮水问题。韦某甲、韦某乙、王某甲、韦某丙等人要求**村必须交“扫寨”费、赔礼道歉费、水费,否则就不供水给**村。最后,**村被迫与**村签下饮水协议,同意拿1200元的赔礼道歉费给韦某丙,拿12000元的“扫寨”费和每年14800元的水费给**村。案发前,**村向**村交纳费用总计42800元。
2、2018年1月18日上午,韦某甲因与被害人王某乙有债务纠纷,便将王某乙带至其家中,让王某乙支付其所欠的建房款。索债未果后,韦某甲伙同韦某庚、韦某辛等人用绳子将王某乙捆绑在路边。19时30分,四大寨乡派出所民警接韦某甲报警,来到韦某甲家,将王某乙解救出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饮水协议等;2.证人证言:韦某己、杨某某、韦某壬、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韦某甲、韦某乙、王某甲、韦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王某甲、韦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猛林村民实施以切断水源为要挟,强索现金42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拘禁王某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王某甲、韦某丙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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