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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乙等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韦某甲(绰号“特东”),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9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林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日被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乙(绰号“特六”),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7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8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梁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梁某甲合伙收购上林县**镇**村**庄村民种植在**庄“鹿新”(地名)的松树进行砍伐,约定获利平分。韦某甲、韦某乙、梁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收购的松树。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位于上林县**镇**村2林班33-1小班内,树种为马尾松,蓄积量为70.2144立方米,出材量为47.69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梁某乙、蒙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梁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梁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颖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3.讯问笔录叁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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