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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乙等盗窃、非法持有枪支等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7********,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家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8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8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家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8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8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家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8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9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丁,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5********,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家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8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8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家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8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8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家住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8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9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正宏,广西华尚(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5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家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8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9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丁、黄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韦某丙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黄某乙、覃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8日02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丁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村边被害人樊某某经营的***甲厂厂房内,将停放在厂房内的两辆三轮电动车的共计10 个电瓶盗走。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丁盗得电瓶后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得款人民币1600元,两人平分花光。被告人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樊某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4020元。

2.2018年6月24日02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丁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被害人许某某经营的***甲厂厂房内,将停放在厂房内的两辆三轮电动车的共计10个电瓶盗走。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丁盗得电瓶后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得款人民币1600元,两人平分花光。被告人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许某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4340元。

3.2018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丁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所附近被害人陆某某经营的***甲厂厂房内,将停放在厂房内的两辆三轮电动车的共计10 个电瓶盗走。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丁盗得电瓶后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得款人民币800元,三人平分花完。被告人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陆某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750元。

4.2018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被害人陈某甲家,将陈某甲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白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盗得电动车后推到**队的沟边将电动车的电瓶拆卸下来后将电动车丢弃,之后将盗得的电瓶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甲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50元。

5.2018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被害人韦某戊家,将韦某戊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白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盗得电动车后推到**村附近的甘蔗地边将电动车的电瓶拆卸下来后将电动车丢弃,之后将盗得的电瓶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戊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30元。

6.2018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被害人陈某乙家,将陈某乙停放在家门口前面的一辆电动车盗走。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盗得电动车后推到**村附近的甘蔗地边将电动车的电瓶拆卸下来后将电动车丢弃,之后将盗得的电瓶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乙被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00元。

7.2018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被害人黄某丙家,将黄某丙停放在家门口前面的一辆深蓝色帝豹牌电动车以及另一辆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之后将盗得的电瓶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丙被盗的一组电瓶以及一辆深蓝色帝豹牌电动车总价值人民币1543元。

8.2018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被害人谭某某家,将谭某某停放在家门口前面的一辆红色天河牌三轮电动车盗走。之后将电动车的电瓶拆出来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谭某某被盗的红色天河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32元。

9.2018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被害人唐某某家,将唐某某停放在院子车棚内的一辆银白色大公主牌电动车盗走。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唐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32元。

10.2018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被害人莫某甲家,将莫某甲停放在家门口前面的一辆电动车盗走。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盗得电动车后推到上**村附近的甘蔗地边将电动车的电瓶拆卸下来后将电动车丢弃在甘蔗地附近,之后将盗得的电瓶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还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莫某甲被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00元。

11.2018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被害人玉某某家,将玉某某停放在家门口前面的一辆雅马哈牌电动车和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盗得电动车后拿到**村附近的甘蔗地边将电动车的电瓶拆卸下来后将电动车丢弃在甘蔗地附近,之后将盗得的电瓶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玉某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720元。

12.2018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被害人韦某己家,将韦某己停放在老房子家中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牌电动车和一辆白色广州本田牌电动车盗走。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盗得电动车后拿到上**村附近的甘蔗地边将两辆电动车的电瓶拆卸下来后将电动车丢弃在甘蔗地附近,之后将盗得的电瓶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己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552元。

13.2018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被害人莫某乙家,将莫某乙停放在院子内铁棚中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盗得电动车后拿到***村附近的甘蔗地边将电动车的电瓶拆卸下来后将电动车丢弃在甘蔗地附近,之后将盗得的电瓶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莫某乙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8元。

14.2018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被害人卢某某家,将卢某某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盗得电动车后拿到**村附近的甘蔗地边将电动车的电瓶拆卸下来后将电动车丢弃在甘蔗地附近,之后将盗得的电瓶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还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卢某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452元。

15.2018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被害人韦某庚家,将韦某庚停放在家中大院内的一辆帝豪牌电动车和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盗得电动车后拿到**村附近的甘蔗地边将两辆电动车的电瓶拆卸下来后将电动车丢弃在甘蔗地附近,之后将盗得的电瓶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庚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260元。

16.2018年8月5日1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黄某甲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黄某甲经过改装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被害人黄某丙家,将黄某丙家牛栏里的一头母水牛盗走。韦某甲、韦某丙、黄某甲盗得母水牛后将牛赶上五菱牌面包车后拉到来宾市兴宾区**乡地界以6000元的价格将盗来的母水牛卖给被告人覃某甲,覃某甲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丙被盗的母水牛价值人民币9800元。

17.2018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被害人覃某乙家,将覃某乙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棕色方泰TDR-202Z牌二轮电动车盗走。之后将盗得的电动车的电瓶拆卸出来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覃某乙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33元。

18.2018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黄某甲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黄某甲经过改装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被害人林某某家,将林某某家牛栏里的一头母水牛及一头小水牛仔盗走。韦某甲、韦某乙、黄某甲盗得水牛后将牛赶上五菱牌面包车后拉到来宾市兴宾区**乡地界以10000元钱的价格将盗来的母水牛及小牛仔卖给被告人覃某甲,覃某甲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后来覃某甲又将购买来的母水牛及小牛仔以13500元钱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某被盗的两头牛总价值人民币12050元。

19.2018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丁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村民委**村**号被害人陈某丙和陈某丁家,将陈某丙和陈某丁停放在家门前的两辆白色X联盟牌三轮电动车的共20个超威牌电瓶盗走。韦某甲、韦某丁盗得电瓶后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丙和陈某丁被盗的20个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2700元。

20.2018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丁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村民委**村**号被害人彭某某家,将彭某某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灰白色大公主牌二轮电动车的电瓶盗走。韦某甲、韦某丁盗得电瓶后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彭某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400元。

21.2018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丁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村民委**村**号被害人何某甲家,将何某甲停放在院子门口的一辆红色铃木王牌二轮电动车盗走。韦某甲、韦某丁盗得电动车后拿到**镇**村村口附近将电动车的电瓶拆卸下来后将电动车丢弃在草丛中,之后将盗得的电瓶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甲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970元。

22.2018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丁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村民委**村**号被害人何某乙家,将何某乙停放在院子里面的一辆黑色绿驹牌二轮电动车和一辆白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盗走。韦某甲、韦某丁盗得电动车后拿到**镇**村村口附近将两辆电动车的电瓶拆卸下来后将电动车丢弃在草丛中,之后将盗得的电瓶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乙被盗的两辆电动车总价值人民币2884元。

23.2018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丁共谋后提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村民委**村**号被害人何某丙家,将何某丙停放在院子里面厨房门前的一辆黑色金彭牌TDT*****Z 风云大公主-Z二轮电动车盗走。韦某甲、韦某丁盗得电动车后拿到**镇**村村口附近将电动车的电瓶拆卸下来后将电动车丢弃在草丛中,之后将盗得的电瓶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丙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42元。

24.2018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丁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村民委**村**号被害人何某丁家,将何某丁停放在院子门前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车和一辆天蓝色二轮电动车的电瓶盗走。之后韦某甲和韦某丁将盗得的电瓶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丁被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756元。

25.2018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丁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村民委**村被害人覃某丙家,将覃某丙停放在院子里铁皮棚下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韦某甲、韦某丁盗得电动车后拿到**镇**村附近将电动车的电瓶拆卸下来后将电动车丢弃在草丛中,之后将盗得的电瓶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覃某丙被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80元。

26.2018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村民委**村村边被害人韦某辛经营的*乙厂厂房内,将停放在厂房内的三辆三轮电动车的共计10 个电瓶盗走。韦某甲、韦某乙盗得电瓶后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辛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5366元。

27.2018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黄某甲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黄某甲经过改装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窜到**村民委**村**号被害人黄某丁家,剪断黄某丁家的牛栏门锁头,将牛栏里的一头母水牛盗走。韦某甲、韦某乙、黄某甲盗得母水牛后将牛赶上五菱牌面包车后拉到来宾市兴宾区**镇卖,得款人民币7000元。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丁被盗的水母牛价值人民币10800元。

28.2018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丁、韦某丙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被害人潘某某经营的*甲厂厂房内,将停放在厂房内的两辆三轮电动车的共计10个电瓶盗走。韦某甲、韦某丁、韦某丙盗得电瓶后拿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卖给收购废旧的被告人黄某乙,在交易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韦某丙的摩托车尾箱内缴获韦某丙持有的一支射钉枪以及八发子弹。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潘某某被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840元。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韦某丙手上缴获的一支射钉枪能够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较大,其五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五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五被告人在每次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每个被告人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乙、覃某甲明知是被告人韦某甲等人实施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丙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实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远杰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黄某甲、黄某乙、覃某甲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刑事卷宗证据材料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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