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778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群众,非公职人员。
被告人韦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镇**村**组,群众,非公职人员。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镇**村**组,群众,非公职人员。
三被告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杨某甲合谋实施盗窃,三人开车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银行附近一出租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杨某乙的一辆红色二轮男装摩托车,期间,被告人杨某甲负责望风,被告人韦某甲用自己带去的剪刀剪断摩托车电源线,和被告人韦某乙一起将摩托车推走并藏匿于附近100米远的地方。同日1时许,被害人杨某乙发现其摩托车被盗后报案,公安机关于4时30分许在惠阳区**镇**村**宾馆附近路段将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杨某甲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剪刀一把、摩托车一辆及被盗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19年8月28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作案工具:剪刀一把,摩托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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