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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乙等6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韦某甲,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绰号“某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丙,绰号“某某戊、某某己”,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省崇左市江州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某某庚、某某辛、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丁,绰号“某某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东兰县**镇**村**屯**号,2008年9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戊,绰号“某某壬”,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5********,壮族,专科文化,农民,住广西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5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莫某某、韦某丁、韦某戊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东兰县东兰镇新烟村板烟屯“聪哥大排档”(即韦某甲家)开设赌场,组织、联系韦某乙、韦某丙、莫某某、韦某丁等人前来赌博,莫某某又联系板逢村、乐里村的赌徒到场。他们用扑克牌作赌具,以打“三公”(俗名叫划船)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当日由韦某甲负责发牌,结算每局赌徒输赢情况(俗称做活利)和抽水,其他人坐庄赌博。

2、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韦某甲联系韦某丁,准备在本屯“公凤铃家”(即韦某丁家)一楼开设赌场,承诺每日给300元场地费,韦某丁表示同意。韦某甲又联系韦某戊作赌场工兵,负责放哨,同意每日给300元看场费。赌场由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莫某某四个股东组成。根据韦某甲分工,由韦某甲负责联系赌徒,发牌,结算每局赌徒输赢情况(俗称做活利)和抽水;韦某乙扮演赌托坐庄参与赌博,有时顶替韦某甲发牌、做活利和抽水;莫某某负责召集板逢村、乐里村的赌徒到赌场赌博,扮演赌托坐庄参与赌博;韦某丙、韦某丁负责给赌徒兑换现金,确保赌场有现金流通。当日22时许,赌场开始营业,至次日凌晨3时许结束。他们用扑克牌作赌具,以打“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2月18日至19日开设赌场中,韦某甲分得渔利2400元,韦某乙、韦某丙、莫某某分别分得为2200元,韦某丁获得场地费600元。

2020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甲等人正在“公凤铃家” 一楼开设赌场时被我局查获,抓获涉赌人员35人。

2020年5月20日,韦某甲将2万元违法所得退交到东兰县公安局;2020年5月24日,韦某乙将1万元违法所得退交到东兰县公安局;2020年5月21日,莫某某将3700元违法所得退交到东兰县公安局;2020年6月10日,韦某戊将5000元违法所得退交到东兰县公安局;2020年8月2日,韦某丁将5000元违法所得退交到东兰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莫某某、韦某丁、韦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莫某某、韦某丁、韦某戊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莫某某、韦某丁、韦某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班嵩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莫某某、韦某丁现被羁押于东兰县看守所;韦某丙现住东兰县东兰镇新烟村板烟屯76号,联系电话1594931****;韦某戊现住东兰县东兰镇新烟村板烟屯20号,联系电话1817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26张。

6.讯问、询问笔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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