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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乙等9人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620号

被告人韦应七,男性,1967年7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70718653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导江乡长洞村仑塘屯9号之一,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韦云杰,男性,1971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11026651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导江乡长洞村仑塘屯2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韦云高,男性,1974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40826651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导江乡长洞村仑塘屯2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韦云飞,男性,1965年8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50827655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导江乡长洞村仑塘屯2号之三,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韦梦庚,女性,1960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009246524,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导江乡长洞村仑塘屯21号之三,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韦秉强,男性,1957年1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571122651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导江乡长洞村仑塘屯1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黄韦强,男性,1983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31220651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导江乡长洞村仑塘屯41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韦学明,男性,1968年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8020465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导江乡长洞村仑塘屯4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韦金乐,男性,1978年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80415653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导江乡长洞村仑塘屯57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应七等九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韦炳荣、韦华强以9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中标广西国有三门江林场江口分场位于鹿寨县导江乡长洞村仑塘屯小木六岭4、6林区(又名:古朝岭)共237亩的桉树木。不久,韦华强多次带人进山看树准备采伐,仑塘屯的村民得知后认为称小木六岭为仑塘屯所有,为了要回小木六岭,村民们两次集资,集资款由被告人韦梦庚保管。2018年6月的一天,韦梦庚让韦世刚(已故)找来勾机,在现场指挥勾机把通往小木六岭的另一条道路挖窄(2018年4、5月,韦世刚因个人与三门江林场有过节,已经把通往小木六岭的其中一条道路挖窄),使大车无法通行,勾机费用从集资款中支出,并在挖过的地方种上禾苗。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5月15日,韦华强多次组织人力、机械欲修复道路及拉原木出去,被告人韦云杰、韦云高、韦云飞、韦应七、韦梦庚、韦秉强、黄韦强、韦学明、韦金乐等人分别到场以各种方式阻拦,每次韦华强报警后,公安人员、乡政府工作人员、林场负责人赶来,向村民出示林权证等证明文件及释理说法,村民们均不认可,以各种理由要求林场答应签定砍树还山的协议,才允许韦华强修路和过路,其中韦云杰、韦云飞、韦应七、韦云高参与五次,韦梦庚、韦金乐、黄韦强参与四次,韦明学、韦秉强参与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应七等九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应七、韦云杰等九人多次无故拦截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群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韦应七、韦云杰、韦云高、韦云飞、韦秉强、黄韦强、韦学明、韦金乐八人现羁押在鹿寨看守所,韦梦庚羁押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随卷移送。

4.光盘57张随卷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620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韦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韦某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韦某丁,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之三,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韦某戊,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0********,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韦某己,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5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韦某庚,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韦某辛,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壬九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韦某荣、韦某强以9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中标广西国有三门江林场江口分场位于鹿寨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小木六岭4、6林区(又名:某某乙)共237亩的桉树木。不久,韦某强多次带人进山看树准备采伐,仑塘屯的村民得知后认为称小木六岭为仑塘屯所有,为了要回小木六岭,村民们两次集资,集资款由被告人韦某戊保管。2018年6月的一天,韦某戊让韦某刚(已故)找来勾机,在现场指挥勾机把通往小木六岭的另一条道路挖窄(2018年4、5月,韦某刚因个人与三门江林场有过节,已经把通往小木六岭的其中一条道路挖窄),使大车无法通行,勾机费用从集资款中支出,并在挖过的地方种上禾苗。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5月15日,韦某强多次组织人力、机械欲修复道路及拉原木出去,被告人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韦某甲、韦某戊、韦某己、黄某某、韦某庚、韦某辛等人分别到场以各种方式阻拦,每次韦某强报警后,公安**政府工作人员、林场负责人赶来,向村民出示林权证等证明文件及释理说法,村民们均不认可,以各种理由要求林场答应签定砍树还山的协议,才允许韦某强修路和过路,其中韦某乙、韦某丁、韦某甲、韦某丙参与五次,韦某戊、韦某辛、黄某某参与四次,韦某学、韦某己参与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壬九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等九人多次无故拦截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颜群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韦某己、黄某某、韦某庚、韦某辛八人现羁押在鹿寨看守所,韦某戊羁押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随卷移送。

4.光盘57张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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