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甲、韦某乙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韦某甲在柳城县**镇**街**车行专卖修理店向被告人韦某乙购买射钉器和钢制水管欲组装成射钉枪用于打鸟,后韦某乙使用手刹轮等工具将韦某甲购买的射钉器和钢制水管改装加工成可拼接组装成射钉枪的枪支零部件,韦某甲将改装好的零部件带回家中自己组装成射钉枪后用于打鸟。经鉴定,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制造的射钉枪是以射钉弹内的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枪支鉴定书;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对枪支进行加工、组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慧

2020年10月27日

附:

1.两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