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乙,绰号“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街道**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韦某乙受他人雇请帮找地方存放一批无合法手续的香烟,于是韦某乙找到被告人韦某甲,韦某甲同意将该批香烟存放其家中。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联合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韦某甲家中仓库缴获上述香烟。经清点,缴获的香烟有大前门牌超细支香烟1343条,大前门牌细支香烟600条,红牡丹牌香烟750条,莲花牌香烟50条。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伪劣卷烟,总价格为人民币358016.36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移交函、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协助核查函的复函、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 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4.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抽样送检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香烟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韦某甲、韦某乙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韦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韦某乙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泽波
检察官助理:李杨鸿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66770****;被告人韦某乙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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