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二部刑诉〔2020〕Z5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路**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0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水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甲于2019年8月21日驾驶赣C****9解放牌重型仓栅式重型货车运输一车家具到云南省昆明市,卸货后由被告人韦某乙通过手机在货车帮软件上联系货源,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韦某乙联系了一单从云南运输烟丝到福建漳州的运单,并通知被告人韦某甲联系货主装货,2019年8月22日韦某甲在货主的安排下将车驾驶到昆明一停车场装货,2019年8月23日,该车烟丝在运输过程中途径贵州省水城县时被水城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查,被告人韦某乙、韦某甲明知无合法运输手续的情况下运输烟草烟丝13280千克,价值:1002135.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诉讼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韦某甲、韦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在没有烟草准运证情况下运输烟叶,涉及数额为1002135.3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韦某甲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被告人韦某乙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乙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刚
检察官助理:杨欢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韦某甲联系电话:1532909****;韦某乙联系电话:13329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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